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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其中“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范圍下調”這一刑法最新修改內容引起了社會大眾的熱烈討論,但更值得各企業及企業實控人、高管,尤其是金融、證券從業人員注意的是: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明顯強化。
下面,我們對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條解讀: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服務商標的注冊保護始于1993年,雖然《商標法》明確規定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也就是說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的法律地位一致,且最高人民法院刑庭2009年的復函中提出刑法第213條至215條所規定的注冊商標應當涵蓋服務商標。但是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服務商標是否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這一問題存在爭議,也存在不同的判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服務商標入刑,加大了對商標的保護力度。
此外,該罪名取消了拘役刑,提高了刑期上限,最高刑從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意味著我國對于侵犯注冊商標的行為的懲治力度進一步加強。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該罪名的追訴系以銷售金額數額確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案件存在銷售金額數額與實際違法所得數額并不一致,銷售金額數額遠高于違法所得數額,以銷售金額數額一刀切來評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未免有失偏頗。此次修正案將該罪名的追訴標準由“銷售金額數額”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或其他嚴重情節”,更具有合理性,也意味著司法機關在今后偵查工作中更需注意違法所得的查證工作。
此外,該罪名同樣提高了刑期上限,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十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該罪名調整了刑期規定,取消了拘役和管制刑,最高刑同樣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進一步加大了刑罰力度。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部分,調整最為明顯、修改幅度最大的就是侵犯著作權罪,與新修訂的《著作權法》銜接與呼應:
1. 將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表述統一修改為“視聽作品”,與《著作權法》保持一致;
2. 明確將鄰接權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納入犯罪客體的范圍,對該罪名的表述更加準確周延;
3. 明確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入刑,且新增犯罪行為類型,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亦可能構成本罪;
4. 進一步提高刑罰力度,取消了拘役刑,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該罪名調整了刑期規定,最高刑從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有期徒刑,加大了刑罰力度。
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在此次修正案之前,侵犯商業秘密罪屬于結果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布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起刑點為“對權利人造成50萬元或以上的財產損失或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然而隨著我國互聯網行業的高速發展,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商業秘密變得越來越簡單,獲取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而對于權利人而言,即使沒有對其產生實際損失,在當下的互聯網經濟環境之下,也會對其形成巨大的威脅。
因此對于日益迫切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罪作出了大量的修訂:
1. 修改了入罪要求,由“造成重大損失”修改為“情節嚴重”,以情節入罪意味著損失數額將不再是入罪的唯一標準;
2. 增加了犯罪行為類型。明確將賄賂、欺詐、電子侵入屬于獲取商業秘密的不正當手段,增設“違反保密義務”的情形也可能構成本罪;
3. 限制了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刪除了“應知”表述,明確只有主觀狀態“明知”才可以入罪;
4. 擴大了商業秘密的認定范圍。刪除了原條文中關于商業秘密的定義表述,意味著刑法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不再局限于原條文的定義,認定標準具有開放性。但究竟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如何評判商業秘密的范圍,可能還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出臺相關規定予以明確;
5. 加大了刑罰力度,取消了拘役刑,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條文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新增加的一項罪名,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該罪名的確定系符合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有利于營造中國更好的國際營商環境,也有利于保護我國企業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該條文的修改系基于增設了新的條文,因而作出相應的調整。
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年來,隨著對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不斷嚴厲,也逐漸出現了對提供相應服務的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的執業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人員違規執業行為的追責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這一罪名作出了修改完善,進一步強調中介機構的員工提供服務時必須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
1. 擴大了犯罪主體范圍,保薦人、安全評價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環境監測工程師等人員均被明確納入本罪的犯罪主體范圍;
2. 細化刑罰結構,強化了刑罰力度。在原來“情節嚴重的”起刑檔的基礎上增設了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檔,且明確升格刑的三種具體情節,未設置相應兜底條款;
3. 完善了本罪名存在受賄情節時出現犯罪競合問題的處理,將原條文規定“存在索賄情節時升格法定刑”修改為“存在索賄情節同時構成賄賂型犯罪時,擇一重罪處罰”。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對強奸罪新增“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的情形作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適用情形外。最重要的亮點是增加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的規定,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對猥褻兒童從重懲處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等。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樣,職務侵占罪也屬于近年來民營企業員工所涉及的高頻犯罪,此次修正案對職務侵占罪的調整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調整保持了一致:
1. 數額較大的,由原來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調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數額巨大的,由原來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增加了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這一升格法定刑檔,提高了刑期上限,由原來的頂格刑期15年提高至無期徒刑。
4. 下調了財產刑力度,取消了沒收財產的財產刑處罰,修改為罰金刑。
該條文的修改同樣意味著對于民營企業高管涉及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該罪名同樣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面臨犯罪數額認定與量刑范圍不一致的情況,后續應該會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該罪名的犯罪數額所對應的量刑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挪用資金罪同樣作出了刑罰結構調整,刑罰力度明顯加大:
1. 數額巨大的,由原來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該量刑范圍內取消了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情形,這意味著對于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追責情節被涵蓋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這一起刑檔情節之內;
2. 增加了數額特別巨大這一升格法定刑檔,提高了刑期上限。由原來的頂格刑期10年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3. 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的行為由原本的酌定從寬情節,明確為屬于該罪名法定的可從輕或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從寬量刑情節。
結合修正案對該罪名及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調整,不難發現我國對于民營企業員工職務犯罪的懲罰力度逐明顯加重,對于民營企業財產保護力度不斷加強。但該罪名同樣與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面臨犯罪數額認定與量刑范圍不一致的情況,后續應該會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該罪名的犯罪數額所對應的量刑范圍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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